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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C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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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自2002年1月起,承包某国有企业。该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主要从事对外加工业务。 2003年9月,该单位会计向东郊税务所反映张某2003年1~8月份隐瞒加工收入100000元,偷漏税款6000元。东郊税务所针对该会计反映情况,向张某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针对这笔税款,张某一方面采取抽空、转移其银行存款的办法,致使税务机关无法强行扣缴其应纳税款;另一方面对东郊税务发出的《催缴税款通知书》,置之不理,抗拒缴纳。 2003年10月10日,东郊税务所一检查人员根据所长指示,从张某家中扣押了其从事加工的机器设备,并开具了所内使用的收据,限张某于10月20日前缴纳税款。由于张某仍然拒不缴纳税款,东郊税务所将其机器设备于10月19日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张某不服,决定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理税务行政复议。根据本案例分析,税务师事务所应如何代理这项行政复议的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