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第二十九条规定,担任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A.3 B.4 C.5 D.6(一)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核。(二)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三)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