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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将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数量或者数额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标准()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