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以自有厂房抵押,向乙银行贷款500万元(还款期限为2007年11月1日),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2008年12月1日,乙与丙资产管理公司达成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乙将对甲的500万元债权全部转让给丙,乙邮寄给甲的转让通知于2008年12月5日到达甲。但对于如何处理抵押权,甲、乙、丙三方未作出约定,登记簿上记载的抵押权人一直为乙,丙也一直未向甲主张债权。此后,由于甲不能清偿借款,丙于2009年12月
A.丙于2008年12月1日取得对甲的500万元债权 B.丙对甲的厂房不享有抵押权,因为未办理抵押权的变更登记 C.丙可以对甲的厂房行使抵押权,因为抵押权随债权转让而转让 D.丙不能对甲的厂房行使抵押权,因为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