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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23日,甲某驾驶家用奥拓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绿园路口,与行人乙发生碰撞,碰撞瞬间行人乙又被由北向南行驶丙某驾驶奥迪(行政用车)碰撞,事故至行人乙当场死亡。经查甲、丙驾驶的车辆均在丁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行人乙究竟是第一次碰撞致死,还是第二次碰撞致死无法区分。交警大队责任认定甲、丙共同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行人乙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最高院人身伤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依据行人乙的年龄及户籍情况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合计10万元。行人乙的家人分别向甲、丙提出索赔12万元。问:此次事故保险公司怎样赔付,说出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