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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10日,法院开庭审理甲市星辉食品加工厂违规使用发票案件。法院经审理查明:姜某在甲市开设星辉食品加工厂,其表哥张某为甲市税务局征管科科长。2018年度,张某指示姜某通过虚报亏损等手段为星辉食品加工厂少缴纳税款40多万元,占应纳税总额的11%,张某收取姜某10万元好处费;并找到本市汇鑫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汇鑫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期间,经张某介绍,吴某向甲市星辉食品加工厂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累计开出税额350万元,星辉食品加工厂进行抵扣,另支付吴某200万元,吴某将所得价款用于公司员工健身房项目。
法庭审理过程中,证人李某(星辉食品加工厂会计)在法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证据不充分,公诉方进行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
本案中,关于汇鑫公司所涉犯罪表述正确的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