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18日8时许,辛某某因反映公安机关不作为问题携带上访材料到北京市天安门地区进行非正常上访活动,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分局民警训诫。辛某某居住地甲市公安局A区分局经调查取证,认定辛某某到北京市天安门地区的上访活动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二)项之规定,于2019年5月1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辛某某行政拘留十日。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既然辛某某已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分局民警训诫过了,甲市公安局A区分局就不应当再予以处理
B. 辛某某可以对甲市公安局A区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C. 经查,甲市公安局A区分局制作的辛某某行政处罚案卷中没有法制审核材料,因此,甲市公安局A区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违法的
D. 经查,甲市公安局A区分局制作的辛某某行政处罚案卷中没有法制审核材料,但法制审核属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内部程序,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影响,因此,甲市公安局A区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仍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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