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公司(非创新试点企业)中不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的是()
A.甲公司于2014年12月15日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并于2015年1月15日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拟以2017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申报。 B.乙公司2015年、2016年、2017年净利润分别为800万,1300万,1100万,非经常性损益分别为100万,200万,-100万,拟以2017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申报。 C.丙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截至2016年6月15日,已有明确结论,拟以2017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申报。 D.丁公司2015年、2016年、2017年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分别为1000万元、1200万元、800万元,—营业收入分纠为8,500万元、10,000万元、12,000万元,拟以2017年12月31口为基准日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