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于2013年2月18日应聘到成都某公司担任人力资源部经理,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月基本工资为4500元,陈某的职责为招聘,培训公司员工,代表公司与招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陈某在就职期间代表公司与公司中层工程部经理,公关部经理以及公司员工签订了劳动关系,2013年12月1日,陈某向该公司申请辞职,双方于12月16日解除劳动关系,陈某离职后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
A. 该公司应支付陈某双倍工资,陈某在职期间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B. 该公司无需支付陈某双倍工资,因陈某在职期间作为人力资源部经理,既负责劳动合同的签订,同时也负责保管劳动合同等员工档案,陈某与该公司不存在书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陈某
C. 该公司应支付陈某双倍工资,陈某在职期间作为人力资源部经理,但不能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此过错在于公司
D. 该公司无需支付陈某双倍工资,因陈某是在解除劳动关系之后才提出支付双倍工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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