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材料
2016年10月11日18时左右,某区碧湖镇保定村人胡某驾驶二轮电动车行驶至省道夏村路段时,将横穿马路的农民吴某撞倒,致吴某当场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鉴定,胡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但胡某对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有异议,遂向市公安交警部门提请重新进行责任认定,因此在事故发生后未积极主动履行赔偿责任。10月14日吴某的儿子、女儿和亲戚十余人跑到胡某家讨要说法,要求其积极履行赔偿责任。面对死者亲属提出的赔偿要求,胡某妻子表示无力赔偿。死者亲属一怒之下,用竹竿将胡某的房屋瓦片揭去,在其房屋墙上用红漆写上“杀人偿命”字样,用砖头将胡家大门拦起来,阻止胡家人出入,矛盾迅速激化。事件发生后,碧湖镇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在派出所的配合下,碧湖镇调委会也迅速介入该案的调处。
10月25曰,碧湖镇调委会联合碧湖镇派出所、某区交警队组织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死者家属提出38万的赔偿金额,胡某妻子表示数额太高,无力支付,同时坚持要求对方先赔偿自己的财物损失,再谈交通事故赔偿事宜,双方各不相让,调解陷入僵局。调委会多次做胡某妻子工作,劝其放弃追责要求。11月5日,在经历多次调解努力后,双方终于达成协议:胡家一次性赔偿给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二十九万元;胡某妻子不再追究吴某亲属的法律责任。至此,该起纠纷得以化解。
碧湖镇派出所民警到达保定村胡家后,根据现场情况采取了下列措施:①向派出所报告现场情况②控制现场③开启执法记录仪④制止违法行为⑤现场收集相关物证,向围观村民了解情况。其处置流程的正确排序为()。
A. ②①③④⑤
B. ④③②⑤①
C. ③①④②⑤
D. ②④③⑤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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