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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O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第1款)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第2款)
(1)本条中“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是什么?
(2)本条中“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含义是什么?
(3)本条第2款的规定与挪用特定款物罪在主观方面有何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