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下列哪些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A.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B.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C.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D.以上作业均不需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