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13日,蒋某某(17岁)、戴某(17岁)等人在甲市行知中学的教室内吸烟被老师批评,认为是同班的纪律委员刘某某(17岁)举报的,便商量对刘某某实施报复。2019年9月16日21时许,蒋某某、戴某喊来谢某(22岁)等人在甲市新建街路扣附近对刘某某实施了殴打。甲市公安局据此对行为人作出相应《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蒋某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整。关于甲市公安机关在本案中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
A. 蒋某某、戴某和谢某三人殴打刘某某,是结伙殴打,属于从重处罚情节,因此,甲市公安机关对蒋某某的行政处罚畸轻,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2款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B. 蒋某某是未成年人,又是在校中学生,甲市公安机关不能对其作出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决定,只能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C. 蒋某某与他人结伙,殴打同班同学刘某某,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甲市公安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合法的
D. 蒋某某与刘某某是同班同学,蒋某某与他人结伙殴打刘某某,是因同学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甲市公安机关应当先进行治安调解,只有治安调解不成时,甲市公安机关才能对蒋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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