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经招投标的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人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协商修改工程总承包合同实质性内容,如属于根据工程实施需要而做的合理调整,一方主张该修改背离招投标文件确定的合同实质性内容而无效的 B.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工期明显低于定额工期,并且承包人不具备按照约定工期竣工的能力,执行约定工期将造成工程质量低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属于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一方当事人主张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工期条款无效的 C.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工期明显低于定额工期,但综合考量承包人的管理经验、技术设备、施工水平和防护方案等方面后,承包人具备按照约定工期执行的能力,执行约定工期能够满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不属于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一方当事人主张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工期条款无效的 D.除工程主体部分设计或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外,总承包人自行将其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当事人仅以未经发包人同意为由主张分包合同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