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A.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B.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C.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D.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