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单用途卡和多用途卡的表述,符合税法规定的有()
A. 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B. 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C. 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应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D. 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与支付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购买货物或服务,特约商户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E. 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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