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以其自有设备抵押,向乙公司借款100万元,向丙公司借款50万元,向丁公司购得设备一套,尚未付款,价值10万元。甲工司在2013年9月10日上午将其对乙公司的抵押权进行登记。201 3年9月10日下午与丙公司签订抵押权合同,并未登记。2013年9月1 3日将其对丁公司的抵押权进行登记。2014年10月1日,甲工厂因经营不善破产,设备共拍卖得价款125万元。关于抵押权顺位,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乙公司与丙公司在甲公司设备上的抵押权顺位相同
B. 三家公司在甲公司厂房上的抵押权顺位依次为:乙、丁、丙
C. 丙公司在甲公司厂房上的抵押权顺位优先于丁公司
D. 就厂房拍卖的价款,其支付顺序应为:乙公司100万元,丙公司25万元,丁公司不能分得该拍卖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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