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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某居民企业,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018年度该企业境内会计利润为350万元,当年企业直接对农村义务教育捐款20万元。其在甲国的分支机构当年分回税后利润80万元,甲国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在乙国的分支机构分回税后利润70万元,乙国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在丙国的分支机构发生亏损100万元,假设不考虑其他纳税事项,该企业选择“分国不分项”计算境外已纳税额和抵免限额,则该企业2018年实际应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