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女,55岁,具有30多年小学从教经历,现系甲县光明小学三年级二班数学任课教师。2021年7月2日,刘某在教室内喊班上小组长将作业收起来,因该班小组长之一的赵某收错作业没有上交被刘某发现,并予以训斥,赵某便在教室里哭。上课开始,刘某认为赵某的哭声影响其教学,将赵某喊到教室的后门外面,其间刘某喊赵某进教室上课,赵某未进教室上课,一直在哭。课间做操时,赵某仍在哭没有参与课间操,刘某将其牵进教室劝说其不要哭,赵某仍在哭。刘某情绪失控,使用自己的塑料教鞭殴打赵某的头部、脸部、腿部、背部,导致赵某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其伤情为轻微伤。赵某回家后,其家长发现赵某脸部的伤痕,了解情况后,遂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请问:关于甲县公安机关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表述是正确的?()
A. 本案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应当当场书面告知赵某家长到甲县教育局报案
B. 刘某身为人民教师,滥用教育惩戒权,伤害未成年人,实施的是殴打他人行为,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其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
C. 赵某在上课时因自己过错而长时间哭泣,影响教学秩序,劝导无效,刘某的行为系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教育学生遵守行为规范的正常惩戒行为
D. 刘某的行为系教师的职务行为,同时,规定该职务行为的特别法如《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限制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适用,因此,公安机关不能给予刘某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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