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化妆品生产的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行为,若无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则其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A.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B.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C.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D.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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