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3日,甲县税务局向怡和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该公司于15日内补缴税款360万元,以及相应的滞纳金。怡和公司届期未缴纳。6月24日,甲县税务局送达催告文书,限期10日内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怡和公司届期仍未缴纳。7月14日,甲县税务局送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该决定书中载明应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金额,以及怡和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等事项,但没有载明税收强制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当日,甲县税务局通知银行将上述税款、滞纳金从怡和公司的银行账户中扣缴入库。 8月25日,怡和公司以税收强制执行行为程序违法为由,向甲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退还全部税款、滞纳金,并赔偿利息损失。法院受理案件后,通知甲县税务局应诉。甲县税务局提交答辩状,并提供相关证据、依据。法院公开审理该案并作出判决。下列有关本案税收强制执行行为及法院判决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 法院应判决确认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有效,驳回怡和公司的诉讼请求
B. 本案税收强制执行行为轻微违反法定程序,且对怡和公司的重要程序性权利不产生实质损害
C. 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得判决撤销
D. 法院应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理由是税收强制执行行为缺乏事实根据
E. 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被诉行政行为无效,理由是税收强制执行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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