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村有一片土地长期抛荒,与此片土地相邻的是乙村的一片耕地,但是该村居民历史上就将其作为宅基地使用。1998年,该村向县土地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将其用于兴办集体企业光明砖瓦厂。县土地部门批准了其申请。乙村居民认为兴办砖瓦厂会污染其生活的环境,侵害了他们的相邻权,如果他们不服该决定,下列有关本案原告资格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 村民可以起诉,村民权益是否合法不影响其原告资格
B. 砖瓦厂尚未兴办,还没有对村民的权益造成影响,一旦兴建村民便享有原告资格
C. 村民违法使用耕地,其权益是不合法的,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没有原告资格
D. 批准行为是针对甲村的,乙村村民不是行为的相对人,不具备原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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