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关于企业产权转让程序中的结算交易价款,下列表述符合规定的有( )。
A.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 B.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 C.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2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2年 D.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E.交易价款可以以人民币计价,通过产权交易机构以货币进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