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某银行借款2000万元,2010年3月31日为最终还款期限。该借款由乙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合同中并没有约定保证期间。2010年7月25日和11月1日,银行两次以EMS向乙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而乙公司声称未收到律师函。对此情形,说法正确的有()。
A. 乙公司不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是承担一般保证
B. 乙公司需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C. 以2010年7月25日的律师函为准,保证责任期间失去对抗效力
D. 以2010年11月1日的律师函为准,保证责任期间已经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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