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19日,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乙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由乙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住宅小区项目。合同规定,工程项目应在2009年4月25日之前竣工,自竣工验收之日起10日内,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向乙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1.2亿元人民币。经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同意乙建筑工程公司与丙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劳务费3 000万元人民币。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一直不向乙建筑工
A.丙建筑施工公司有权行使代位权直接向甲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求3000万元的债权 B.丙建筑施工公司无权直接向甲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求3 000万元的债权 C.丙建筑施工公司有权行使代位权直接向甲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求1.2亿元的债权 D.丙建筑施工公司有权行使撤销权直接向甲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求3 000万元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