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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李强于2007年11月1日向同村王甘借款1 000元,双方约定以李强所有的母牛为质担保李强还钱,如果2008年6月1日不还款,母牛即转归王甘所有。2007年12月1日,王甘将牛牵回自家。12月15日,王甘发现牛生病,急忙找来兽医医治,虽牛复原,但花费医药费50元。2008年4月1日,母牛生下一头小牛。李强与王甘为小牛的归属发生争执。
问:(1)王甘自何时起享有对母牛的质权?为什么?
(2)二人约定“不还款牛即转归王甘”是否有效?为什么?
(3)小牛应该归谁所有?为什么?
(4)王甘所花费的医药费能否向李强要求补偿?为什么?
(5)如果王甘发现母牛生病后不及时治疗,导致母牛3日后死亡,该损失应由谁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