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从事遗传病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B.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C.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D.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E.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