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原则上只主送一个上级单位,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单位和同级单位,但不得抄送下级单位。
B. 各分支机构向属地行政机关.部门等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总行同意或者授权。
C.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可一文数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D. 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E. 各级办公室.内设机构(各委员会).部门(总行及各分支行的职能部室)为发文主体,可以对外正式行文。
F. 请示和批复应遵循“明来明复,密来密复”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