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题库分类
下载APP
帮助中心
首页
考试
搜题
APP
当前位置:
首页
>
查试题
>
职业技能
>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
>
有关遗嘱的法律适用中,一般认为,立遗嘱能力适用( )
单选题
有关遗嘱的法律适用中,一般认为,立遗嘱能力适用( )
A. 当事人的属人法
B. 动产所在地法
C. 法院地法
D. 以上皆不是
查看答案
该试题由用户647****97提供
查看答案人数:4100
如遇到问题请
联系客服
正确答案
该试题由用户647****97提供
查看答案人数:4101
如遇到问题请
联系客服
搜索
相关试题
换一换
单选题
有关遗嘱的法律适用中,一般认为,立遗嘱能力适用( )
A.当事人的属人法 B.动产所在地法 C.法院地法 D.以上皆不是
答案
单选题
关于立遗嘱能力的法律适用,一般认为应当适用()
A.当事人的属人法 B.立遗嘱地法 C.遗产所在地法 D.法院地法
答案
判断题
根据中国《法律适用法》,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答案
单选题
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2条,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有效。这属于下列哪种规范?( )
A.单边冲突规范 B.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C.有条件选择的冲突规范 D.无条件选择的冲突规范
答案
判断题
遗嘱人立遗嘱时有民事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其所立遗嘱有效。( )
答案
判断题
中国《法律适用法》采取了尽量使遗嘱有效的涉外遗嘱继承法律适用原则。
答案
主观题
简述遗嘱的法律适用。
答案
主观题
怎样立遗嘱?立遗嘱需注意哪些问题?
答案
判断题
遗嘱是民事法律行为,任何人都可设立遗嘱
答案
单选题
立遗嘱应当到()办理遗嘱公证。
A.遗嘱行为发生地 B.遗嘱人住所地 C.遗嘱行为发生地和遗嘱人住所地 D.遗嘱行为发生地或遗嘱人住所地
答案
热门试题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
《民法典》规定,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
《民法典》规定,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
依《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的规定,对于动产的遗嘱,可以适用的法律包括( )
立遗嘱人在采用打印遗嘱形式订立遗嘱时,至少应当有几个见证人在场见证()
对分家析产的房屋再立遗嘱变更产权,其遗嘱是否有法律效力?
依《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的规定,对于动产的遗嘱,可以适用的法律包括( )
遗嘱继承法律关系,据需要立遗嘱的行为和遗嘱人死亡这两个法律事实才能发生,这属于民事法律事实构成。( ?)
遗嘱自遗嘱人订立遗嘱时生效,遗嘱人死亡前对其无权变更或者撤销。()
甲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几年后,甲因患病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甲死后,其先前所立遗嘱( )
订立遗嘱属于单方行为()
财产共有人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法律效力如何?
我国关于涉外遗嘱的立法,主要借鉴了1961年海牙《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的规定以及各国遗嘱继承形式要件法律适用的规定,尽最大限度的使遗嘱继承有效。
我国关于涉外遗嘱的立法,主要借鉴了1961年海牙《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的规定以及各国遗嘱继承形式要件法律适用的规定,尽最大限度的使遗嘱继承有效()
如果立遗嘱人先后立了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应以()为主。
张某欲立遗嘱,想要找遗嘱见证人,下列可以充当遗嘱见证人的是()。
遗嘱人生前以不同形式订立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应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
张某欲立遗嘱,想要找个遗嘱见证人,下列可以充当遗嘱见证人的是( )。
张某欲立遗嘱,想要找个遗嘱见证人,下列可以充当遗嘱见证人的是()。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留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所立遗嘱为准
购买搜题卡
会员须知
|
联系客服
免费查看答案
购买搜题卡
会员须知
|
联系客服
关注公众号,回复验证码
享30次免费查看答案
微信扫码关注 立即领取
恭喜获得奖励,快去免费查看答案吧~
去查看答案
全站题库适用,可用于E考试网网站及系列App
只用于搜题看答案,不支持试卷、题库练习 ,下载APP还可体验拍照搜题和语音搜索
支付方式
首次登录享
免费查看答案
20
次
微信扫码登录
账号登录
短信登录
使用微信扫一扫登录
获取验证码
立即登录
我已阅读并同意《用户协议》
免费注册
新用户使用手机号登录直接完成注册
忘记密码
登录成功
首次登录已为您完成账号注册,
可在
【个人中心】
修改密码或在登录时选择忘记密码
账号登录默认密码:
手机号后六位
我知道了
APP
下载
手机浏览器 扫码下载
关注
公众号
微信扫码关注
微信
小程序
微信扫码关注
领取
资料
微信扫码添加老师微信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