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酒店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提供餐饮服务、住宿服务、会议服务和车辆停放服务。2018年10月有关经营情况如下:(1)提供住宿服务,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954000元。(2)提供会议服务,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358704元。(3)购进一处房产用作办公场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68000元。(4)上月购进一批低值易耗品因管理不善丢失,账面成本11000元,该批低值易耗品的进项税额已申报抵扣。已知:
A. 954000×6%+358704÷(1+6%)×6%=77544(元)
B. (954000+358704)÷(1+6%)×6%=74304(元)
C. 954000÷(1+6%)×6%+358704×6%=75522.24(元)
D. (954000+358704)×6%=78762.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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