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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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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1日,甲房地产公司(简称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简称乙公司)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乙公司承建甲公司开发的商品房项目,工程价款5000万元,工期14个月,竣工验收后付款, 并约定乙建筑公司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工程将要竣工时,甲公司资金短缺,乙公司遂以自有资金500万元支付部分建筑材料和人工费,工程如期完成。对于乙公司的 垫资,双方未作任何约定。2020年5月1日,工程竣工验收后,甲公司支付了3000万元工程款,剩余2000万元工程款及乙公司垫付的500万元尚未支付,导致乙公司 欠付建筑工人人工费未付。2020年1月,甲公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020年2月,甲公司为投资其他房地产项目,以该商品房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2.5亿元,同时办理了抵押登记。该笔借款同时由甲公司的关联公司A公司提供保证。该借款到期后,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未能全部偿还,尚欠丙银行借款本息2亿元。2020年2月15日, 丙银行将该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并于次日通知甲公司和A公司。2020年3月,甲公司将一套商品房以140万元的价格卖给吴某但未告知已抵押的事实,合同约定 1周内吴某先支付定金30万,1个月内支付50万,剩余部分通过办理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前。合同签订后吴某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陆续支付了全部价款。 甲公司因未能清偿到期债务,2020年10月,乙公司就其2000万元的工程余款和500万元的垫资款、丁公司就甲公司尚未偿还的2亿元借款本息,均主张以商品房拍卖所得价款全额优先受偿。同时,丁公司还要求A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以已经和乙公司约定不得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为由拒绝乙公司的请求;同时,A公司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理由为:第一, 丙银行将债权转让给丁公司未经过自己同意;第二, 丁公司应当先拍卖甲公司的商品房。商品房拍卖所得价款为1.5亿元。至此,吴某方知其所购商品房已被设定抵押的情况,因前述各种纠纷,甲公司未能按时交房, 吴某从2021年元旦开始,多次要求甲公司交房,直到2021年4月15日,甲公司仍然未能交房。吴某遂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要求甲公司 双倍返还定金60万,并另行赔偿自己因此遭受的损失35万元。 根据上述条件回答下面问题:(1)乙公司的2000万元工程余款和500万元垫资能否从商品房拍卖所得价款中全额优先受偿?并说明理由。(2)若乙公司和丁公司都享有优先受偿权,二者的顺位如何?并说明理由。(3)丙银行将2亿元债权转让给丁公司是否生效?A公司是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4)甲公司所欠丁公司的借款能否从商品房拍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并说明理由。(5)A公司认为,丁公司应当先就甲公司的商品房行使抵押权的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说明理由。(6)吴某是否有权解除与甲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吴某要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60万并赔偿损失35万,是否能够得到法院支持?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