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诉乙返还借款一案,法院确定了举证的期限为30日,甲逾期未提交证据,而是在开庭时才向法院提供了用于证明乙借款的证据。下列关于甲迟延提出证据的处理的说法,正的有
A. 该项证据无效
B. 一般情况下,在审理时法院对该项证据不组织质证
C. 经被告乙同意后,法院可以组织对该项证据进行质证
D. 经法院院长同意后,可以组织对该项证据进行质证
E. 经审判委员会同意后,可以组织对该项证据进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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