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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1日,原告张某在被告A公司以1600元的价格购买一台某品牌某型号冰箱。后因该机出现质量问题,A公司两次上门进行维修仍未修复,遂于2011年7月24日为张某更换一台同品牌同型号的冰箱(以下简称第二台冰箱)。当日,A公司的工作人员将第二台冰箱送至张某楼下,在张某不在场的情况下自行拆除外包装后,将第二台冰箱抬上楼交给张某。A公司的工作人员未经张某验货,未收回第一台冰箱的三包凭证、说明书等资料,同时也未将第二台冰箱的三包凭证等资料留下,未办理必要的交接手续,即带第一台冰箱离开。后张某发现第二台冰箱上有污渍、霉斑等,认为该冰箱系使用过的旧冰箱,遂与A公司进行交涉,双方协商未果。后经确认,第二台冰箱为旧冰箱。问题:(1)A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张某作为消费者的哪项权利?为什么?(2)张某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利?(3)依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张某能否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