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位律师共同出资设立特殊普通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甲因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债务17万元,乙、丙二人因轻微过失给事务所造成债务20万元。则以下债务的责任承担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A. 甲造成的债务,由甲个人承担无限责任,乙、丙、丁不承担责任
B. 甲造成的债务,由甲个人承担无限责任,乙、丙、丁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C. 乙、丙二人造成的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 乙、丙二人造成的债务,由乙、丙承担全部责任,甲、丁不承担责任
E. 乙、丙二人造成的债务,由乙、丙二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丁以其在合为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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