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1日,王某初次就业后进入甲公司工作,至2012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终止。2013年1月1日,王某与乙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在乙公司工作至2016年7月10日。王某在乙公司工作期间,乙公司未能安排王某带薪年休假,也未向王某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乙公司支付其2015年和2016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乙公司认为,王某在其公司工作期间请病假累计1个多
A.王某已连续工作1年以上,应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 B.王某在乙公司工作期间累计请病假超过1个月,不应享受每年的带薪年休假待遇 C.根据国家规定,乙公司应安排王某享受2016年度带薪年休假 D.王某在乙公司工作期间是否能享受带薪年休假,应与其公司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