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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食品厂向乙面粉厂购买面粉20吨,货款共计12万元。2017年3月8日,甲食品厂向乙面粉厂出具了以自己为出票人、其开户行A银行为付款人、乙面粉厂为收款人、票面金额为12万元的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一张,并在该汇票上签章。
3月20日,乙面粉厂向丙机械厂购买一台磨面机,价款为12万元,因此欲将其所持汇票背书转让给丙机械厂。丙机械厂要求对该汇票提供票据保证,鉴于丁养鸡场欠乙面粉厂12万元货款,于是乙面粉厂请求丁养鸡场提供票据保证。后丁养鸡场在该汇票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但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和保证日期。
3月27日,乙面粉厂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机械厂。4月2日,丙机械厂持票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甲食品厂经营状况不景气、即将解散为由拒绝付款,并作成退票理由书交给丙机械厂。丙机械厂欲行使追索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该汇票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被保证人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