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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星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销售单价中均为不含增值税价格。其成本在确认收入时逐笔结转。该公司2012年11月发生部分下列业务: (1)11月2日,向东方公司赊销A产品10件,单价为2000元,单位销售成本为1000元,约定的付款条件为:2/10,n/20。星星公司采用总价法进行核算。 (2)11月8日,东方公司收到A产品后,发现有少量残次品,经双方协商,星星公司同意折让5%。11月8日收到东方公司偿还的余款。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要求:根据下列要求编制星星公司的会计分录。 (1)11月2日,向东方公司赊销A产品确认收入时; (2)11月2日,向东方公司赊销A产品结转销售成本时; (3)11月8日,发生折让时; (4)11月8日,收到东方公司偿还的款项时。(注: “应交税费”科目要求写出明细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