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简称4S店)成立于2011年6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涉及整车配件维修信息服务于一体的4S店,2021年有关涉税资料如下:
(1)主营业务收入(贷方)发生额合计11700万元。其中,汽车及配件销售收入10200万元,修理业务收入1500万元。汇总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13221
贷:主营业务收入——汽车及配件10200
主营业务收入——修理1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21
(2)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贷方金额合计576.3万元。明细账反映企业当年的其他业务收入——仓储服务费,共计576.3万元,摘要为收取汽车生产厂家仓储服务费(为主)。按照与汽车生产厂家进货协议,当年销售品牌车辆达到规定标准允许按一定销售品牌数量向汽车生产厂家收取1.02万元/辆的仓储服务费。当年企业累计销售品牌汽车565辆向汽车生产厂家开具收款收据,收取仓储服务费576.3万元。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576.3
贷:其他业务收入——仓储服务费576.3
(3)营业外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合计208.27万元。其中,下角废料销售收入36.27万元;代办车辆保险,按保险收入15%比例返还的手续费120万元;收取生产厂家住店直销场地租赁费2万元;纳税大户地方财政奖励50万元。以上各项收入均未计提销项税额。汇总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208.27
贷:营业外收入——下角废料销售36.27
——保险手续费120
——场地租赁2
——财政奖励50
(4)4S店代理车辆保险业务相关业务流程如下:4S店考虑保险公司保费、手续费返还因素,在代收车辆保险费时,给予扣除投保客户10%保费的折扣优惠,并将折扣后的代收保费出具收款收据。4S店按保险公司的保费标准全额缴纳保费,将从保险公司取得的保费发票转交给投保客户,代收保费与缴纳保险的差额计入其他业务支出。相关业务的汇总会计处理如下:
①向扣除投保客户代收保费:
借:银行存款720
贷:其他应付款——代收车辆保费720
②向保险公司缴纳保费:
借:其他业务支出80
其他应付款——代收车辆保费720
贷:银行存款800
(5)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借方发生额9345万元,分别为汽车及配件销售成本8400万元、修理业务成本675万元和返还270万元。经核实,主营业务成本返还确认该4S店为促进汽车销售,按汽车生产厂家限制的最低销售价格向购车客户收款和开具机动车发票后给予客户的差价返还,差价返还的品种为购车单位出具的收款收据或购车个人出具带有身份证号的收条。汇总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车辆销售8400
——返还270
——修理675
贷:库存商品9075
银行存款270
(6)营业外支出科目借方发生合计11.2万元。其中以前年度因违反汽车供应商定价政策,擅自降价销售被汽车生产厂家处以罚款10万元。销售人员私自驾驶购入汽车外出办事造成交通事故被交管部门处以违章罚款0.2万元。公司代当事人现金赔偿公司车辆损失1万元。
根据要求回答下列问题,计算结果均以万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上述业务中账务处理不正确的,按当年度发生错账作出调整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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