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甲为某私营食品厂厂长,乙为某国有石油公司出纳员(国家工作人员)。甲称工厂资金需要周转,请乙挪用石油公司资金为自己使用,并承诺一个月后归还。乙便将石油公司100万元现金挪用给甲使用。甲将100万元用于生产有毒食品获利。一个月后,甲将100万元如数还给乙,并向乙支付1万元作为酬谢。乙听说近期房价将大涨,便找甲商量,甲建议乙不将100万元归还石油公司,用于购买房产,乙购买房产一套用于自住。至案发时
A.挪用资金行为和受贿行为应数罪并罚 B.因1万元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不追究乙受贿的刑事责任 C.挪用资金行为和受贿行为存在牵连关系,应从一重处罚 D.挪用资金行为被受贿行为所吸收,应按受贿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