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既可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又可认定为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是()
A. 造成重伤、中度残疾或器官组织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B. 造成3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器官组织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C. 造成5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器官组织导致 严重功能障碍
D. 造成10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器官组织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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