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股份制改制中的有关民事纠纷的处理,符合《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 )。
Ⅰ.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Ⅱ.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对所转移的债务债权人认可的,由新组建的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Ⅲ.由企业职工买断企业产权,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
Ⅳ.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整体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债务应自行承担
Ⅴ.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债权人以新设公司和原企业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应当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A.Ⅰ,Ⅲ,Ⅳ,Ⅴ B.Ⅰ,Ⅱ,Ⅳ C.Ⅰ,Ⅱ,Ⅲ,Ⅴ D.Ⅱ,Ⅲ,Ⅳ,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