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云飞向刘学借款3万元,并约定半年后还清。但一年过去,牛云飞仍未还钱,刘学多次索要未果,遂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法庭调查时,刘学无法提供牛云飞写给他的借条.只有刘洪涛向法院提供证言,称牛云飞确实向刘学借钱3万元,他当时在场。牛云飞却声称此钱已还,还钱后刘学当面把借条撕了,所以未向刘学要收条。法院判决刘学败诉,刘学也没有上诉。一年后,刘学在女儿的储蓄罐里找到了当时的借条,于是马上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原审法院正确处理方法是( )。
A. 应通知刘学另行起诉
B. 不应受理刘学的再审申请,因为已经过了再审申请期间
C. 应受理刘学的再审申请,因为该证据属于法律规定的“新证据”
D. 因刘学提交的证据在原审时就客观存在,只是由于其不妥善保管导致其庭审时不能提供,该证据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所以应不予受理刘学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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