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复议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机关根据环境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依法对引起争议的具体环境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相应裁决的活动。根据《行政复议法》第8条的规定,下列事项属于申请环境行政复议的排除范围:
(1)环境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2)环境行政主体对民事纠纷所作出的环境行政调解、环境行政仲裁行为。
根据上述定义。下列符合申请环境行政复议条件的是:
A. 某省环保厅在报纸上发现该省某市环保局在处理一起工厂排污事件时引起工人的阻挠和不满.于是派人进行复查
B. 某厂的煤矿超标排放污染物影响工人的健康,大家纷纷罢工要求老板停止排放污染物
C. 在某环保局工作的乙由于在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被处以5000元罚款,乙不服,决定申请复议
D. 丙计划在某市开办一汽车配件公司,并向环境行政主管部f-1申请颁发排污许可证,结果却一直没有得到答复,于是丙向环境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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