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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城一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12月发生下列业务:
(1)购进粮食白酒30吨,每吨买价1万元,粮食白酒入库,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0万元、增值税4.8万元。
(2)购进酒精100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格20万元,酒精入库,支付运费5万元,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3)领用成本为70.85万元的酒精,发送给外单位加工成白酒100吨,支付不含税加工费10万元、不含税辅助材料款5万元,取得受托方(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白酒收回后入库。受托方同类产品不含税售价120万元。
(4)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50吨对外出售,收到不含税货款50万元。
(5)自产薯类白酒100吨,每吨成本价9000元,每吨不含税售价18000元,本月售出80吨。
(6)本月用外购粮食白酒20吨连同自产薯类白酒20吨勾兑成低度白酒100吨。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全部销售给某烟酒批发企业,每吨不含税售价为3万元,销售合同约定酒厂本月收取60%的价款;其余的40%价款在下月15日收取。
(7)酒厂将上月购进的粮食白酒10吨(账面成本10万元,已抵扣进项税额)连同自产薯类白酒10吨,发给职工作为福利。
(其他相关资料:薯类白酒成本利润率为5%,特制粮食白酒成本利润率为10%;白酒消费税比例税率20%,定额税率0.5元/斤;其他酒的消费税税率为10%;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通过税务机关的认证)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单位:万元)。
(1)计算该酒厂2018年12月委托加工业务中受托方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计算该酒厂2018年12月应自行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
(3)计算该酒厂2018年12月应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