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在委派2018年财务报表审计业务项目合伙人的过程中,下列做法中不恰当的是( )。
A.甲公司是一家于2015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A注册会计师从2013年起担任甲公司的财务报表审计的项目合伙人,会计师事务所拟安排仍由A注册会计师继续担任其2018年审计项目合伙人 B.乙公司是一家保险公司,B注册会计师担任了其2013—2016年的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合伙人,乙公司于2017年上市,会计师事务所拟安排仍由B注册会计师继续担任乙公司2017年和2018年的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合伙人 C.丙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C注册会计师已经连续担任其2013—2017年的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合伙人,由于计划接任本次审计的项目合伙人突发疾病住院,在获得丙公司治理层同意的前提下采取了相应的防范措施,故由C注册会计师继续担任丙公司2018年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项目合伙人,并采取了相应的防范措施 D.丁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D注册会计师从2012年起担任审计项目的关键审计合伙人,因故没有参与2015年和2016年的审计且未以其他任何方式影响审计,事务所拟安排D注册会计师担任2018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