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受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一方因信赖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但由于合同不成立或无效而蒙受不利益,此种不利益即为信赖利益的损失。根据上述定义,下列各项中甲方无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是()
A.甲乙双方磋商共同兴建制药厂,甲方以技术出资,并提出乙方需培训相关人员后,能与乙方签约。乙方出资 100 万元培训了相关人员后,甲方发现乙方制药技术存在问题,中止了与乙方的合作 B.甲方声称有一批优质紫檀木欲出售给乙方,乙方立即与丙方签订了一份紫檀木家具供货协议,并向丙方支付了保证金。结果乙方在与甲方签约前发现甲方欲出售的紫檀木是假冒的 C.甲方欲以50万元的价格将自己的房子卖给乙方,要求乙方在10天内以现金购买。乙方为筹集房款,将新买的汽车以极低的价格卖掉,第 9 天去购房时,甲方已将房子卖予丙方并已办理了过户手续 D.甲方为报复乙方,声称欲以高价购买乙方的一批水果。乙方本有意将水果卖给丙方,遂中止了与丙方的协商。结果甲方在签约前反悔,致使乙方的水果未能及时卖出而腐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