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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胜利油田清河采油厂联合加油站由于管理不善,于1998年9月7日发生原油泄漏事故,9吨多原油及污水排入环境,造成周围土壤、水体、牧草污染。事故发生后,清河采油厂未按国家环境保护法规的规定向环保部门报告,而且擅自采取推土掩埋方法处理污染现场,隐瞒污染事故真相。寿光县环境保护局接到群众举报后,于9月15日立案,9月16日即派管理人员到现场调查,经调查确认后,并经寿光县环境保护局法制领导小组研究同意,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清河采油厂联合加油站泄油污染事故处以罚款1万元,并将处罚决定书于1998年10月22日送达清河采油厂。清河采油厂对处罚决定不服,于1998年11月3日向潍坊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寿光县环境保护局的处罚决定正确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