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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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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浙江富达栀灯有限公司(加工贸易A类管理企业)2008年从境外购进一批价值30万美元的不锈钢材料(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用于加工出口栀灯。该企业为此向海关申领了加工贸易手册。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富达公司没有电镀设备,经海关批准将半成品运至安徽海印电镀公司加工后,运回富达公司继续加工成栀灯成品,加工完毕后栀灯全部出口,剩余部分不锈钢原料与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锈钢废碎料(属数量合理的工艺性损耗)一起作内销处理,内销价格分别为55000元和8800元人民币。根据上述案例,解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