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学李教授、刘教授与四海公司签订了技术委托开发合同。合同约定,由四海公司提供实验条件、经费并向两教授支付报酬,由两教授研制开发可溶塑料制品。某大学曾给四海公司开出这样的证明:“李××刘××是我校××专业教授。”后技术开发成功,各方就技术成果申请专利权利的归属产生争议,下述哪种主张应予支持()
A.四海公司认为它提供了实验条件、经费并向两教授支付了报酬,作为对价,当然应由它申请专利,否则将对它极不公平 B.大学校长认为两教授是学校的职员,其成果是职务技术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当归学校 C.两教授认为,开发的技术不是学校交付的任务,也没有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不是职务技术成果;在与四海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没有规定申请专利的权利的归属,因此,应当属于研究开发者 D.既然委托开发合同未约定申请专利权的归属,故应由四海公司与两教授共有,方显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