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四人准备出资设立乙有限责任公司。四人决定由张某负责公司的设立事项。四人拟出资90万,其中张某以价值30万元的厂房及价值20万元的知识产权出资;王某出资20万元;李某、赵某各出资10万元。赵某与刘某之间签订有合同,约定由赵某作为名义股东,代为持有刘某在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但投资收益由实际投资人刘某享有。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李某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下列关于解散公司的诉讼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李某才可以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 B.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时李某可以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 C.李某以公司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可以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 D.李某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受到侵害时,可以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 E.李某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时应当以其他三位股东为被告